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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超公安

2014年03月17日08:30沈阳网

新刑诉法“临床”一周年

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一年多,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多方面有新进步,不过同样存在律师会见难、证人出庭少、刑讯逼供转移等待完善问题。

王峰

本报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3月10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做工作报告时说,2013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

这一年纠正的多起冤假错案就隐藏在这825的数字中。与此同时,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在《刑诉法》中均有强调。

3月2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份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刑诉法》的修改偏重于保障人权,偏重于提高程序价值。一些新的突破点,比如解决律师„三难‟、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有新规定、新进步;但是如果司法部门理解得偏保守,可能就贯彻不好。”刑诉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这当中,律师们点出了律师会见难、证人出庭少、刑讯逼供转移等有待完善的问题。

律师会见的新烦恼

《刑诉法》在文本上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律师只需凭律师证、律所证明和委托书,即可在48小时内到看守所会见。但在现实中,律师会见却遭遇了新的“玻璃墙”。

据公安部监管局统计,新《刑诉法》实施的第一个月,全国各地看守所共计办理律师会见11.8万余人次,2月份虽然只有17个工作日,律师会见人次却以30%的幅度增长。

但全国各看守所,大多数都存在会见位置少的问题。安徽省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只有4个会见室,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只有1个律师会见室。北京西城区看守所会见室数量虽从6个增加到8个,但律师会见需提前几天,遇节假日须提前10天才能预约成功。在北京朝阳区,因会见室少,甚至在2013年曾有黄牛党在门口卖号。

看守所也在自创“解释”约束律师会见。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就规定,律师不能在申请当日会见。同时,律师首次会见,必须提供委托人与在押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立法的“缺口”也成为办案单位规避律师会见的理由。《刑诉法》规定,“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也就是俗称的“三类案件”中,律师会见“需侦查部门审批”。

“三类案件”中,“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最易被滥用。司法解释中,特别重大的标准是涉案数额为50万元以上。

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林在2013年,受理了一起芜湖县招标采购办代理主任的受贿案,当事人为副科级干部,涉嫌受贿十几万,但也因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被列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巩志芳办理了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因为该案“可能涉及李春城”,直到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巩志芳都始终未能会见。看守所拒绝的理由是,“得到办案单位的通知,该案属于„三类案件‟”,但是具体属于“三类案件”中的哪一类却并无答复。

“现实中律师反映会见难最严重的领域,就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甚至有的地方规定凡是这类案件都不允许会见”,一名接近司法决策层人士称。

甚至有办案单位绕开法律,秘密关押嫌疑人。曾有律师反映去看守所会见,发现侦查机关隐去被关押人的真实姓名,给其安上一个假名字,“律师明知道犯罪嫌疑人就被关押在那里,可是看守所的电脑系统里就是找不到这个人”,尚权所的报告中写道。

“从没有过对证人质证”

2013年7月3日,安徽“陷警门”案宣判,两名黄山市警察方卫、王晖被判犯故意伤害罪。案件庭审中,同济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教授刘良出庭作证,成为“中国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出庭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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