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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1

第一条为建立被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保护农村居民健康,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徐州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徐州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在政府组织和领导下,以农村居民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方式筹集资金,对参保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的健康保障制度。第三条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坚持“政府组织、个人自愿、财政补助、集体扶持、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由政府领导和卫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宣传、协调、监督、审计新城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及具体实施工作;

二、根据当地实际拟定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配套政策;

三、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基层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征集、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五、负责审批、兑现报销款项,定期公布资金支、余情况,接受参保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参保对象

一、新城区内农村居民(含办事处企业职工、中小学在校生、个体户);

二、在潘塘务工经商、持有暂住户证的外地居民。

第七条参保人员以农村家庭为单位,凡参保的农户每位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中途不退保。第八条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患者有按本办法享受医药费补偿的权利;

(二)对合作医疗具备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

(三)有权接受组织实施者开展的免费健康体检、咨询、教育服务;

(四)享有其他有关权利。

二、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合作医疗管理,遵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依据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第四章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九条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收缴,个人部分原则上由合管办负责收缴,财政、卫生、地税、工商、民政部门予以配合,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收取个人资金时要签定合作医疗合同,使参保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资金来源:

一、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0元;

二、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潘塘办事处为每个参保者每年各交纳5元;

三、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为新城区每个参保者每年补助10元;

四、农村集体投入及社会个人捐款。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补偿原则,适度承担大病、重病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偿,具体办法如下:

一、以户为单位先缴费、后享受,现金就诊,凭发票报销;

二、合作医疗参保者,个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逐级转诊制度,原则上就近就诊,遇到特殊情况,事前或事后应向合管办报告,合理者予以报销;

四、参保人员凭办事处(镇)级以上卫生院病历、出院证明、原始正式发票和参保卡,方能按比例报销住院费、手术费、常规检查费、医药费;

五、门诊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费用按费用多少分级按一定比例报销,具体如下: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潘塘卫生院)门诊或村卫生室就诊者,可在5%范围内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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