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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和医疗所用危险品的管理并确保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采购和押运

第二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保卫处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

第三条全校负责危险品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分管副校长(要登记在册并在公安机关备案,领导人变更时,需及时到保卫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要由单位提名,经保卫处审查,请校领导批示,报公安局批准。

第五条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单位,要作出全年计划并提出申请报告,要经使用单位主管技安的领导批准,由保卫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再经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购买。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者不予办理。

第六条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保卫处以及使用单位(或库房)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第七条采购运输危险品,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持证专车按指定路线提运,由使用单位派人或由采购员(至少二人)押运。

第二章储存和保管

第八条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剧毒品双人保管)。对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的有关知识、懂得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采购、保管和使用。使用、储存危险品的人员,由单位填表,领导审查,保卫处复审,经校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安机关备案。未经校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各单位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考核和管理。

第九条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分别包装并采用专柜、专库在规定地点存放。存放地点要报保卫处备案。变更存放地点时,要报保卫处核准。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剧毒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

第十条凡库(含实验室、车间等)存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及存放单位)。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品。

第十一条爆炸品仓库只允许存放国家制造的产品,严禁存放性能互有抵触、禁忌同存的产品和自制未定型的产品,各单位小库(如实验室)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数量存放,不得超量。

第十二条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第十三条存有危险品(尤其是剧毒品)的实验室、库房(车间)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四条不准私自转让、调拨和赠送危险品。第十五条使用、储存危险品的单位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私自出售危险品。

第三章领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领取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领发手续。要认真填写《危险品使用登记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领取时需持有此登记册,否则保卫处不予核准。

第十七条剧毒品的使用、领取,必须双人负责,要认真写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品。

第十九条任何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必须确保安全。对有毒物品的处理,必须报告保卫处及技安科按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严禁乱排乱放,防止污染环境、水源和伤害人畜。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含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指导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销毁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使用单位的院(部)、处级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处审核,经领导批准后,由销毁单位负责妥善处理。要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保卫处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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