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农村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7〕13号)、苏财社〔2007〕113号、苏审发〔2007〕13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县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确保报销及时兑现、高效运作;坚持征管用分离,实行全方位公开监督。
第四条凡在本县居住的农民(含个体工商从业人员、有稳定工作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各镇(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户(外来务工人员以所在企业班组)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足个人负担资金,中途不办理退出手续,有效补偿时间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接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知情、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享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建立家庭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健康咨询、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服务。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职责为:制定修改合作医疗办法,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章程和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检查督促,负责资金筹集、管理及资金预算、决算审定。
各镇(区)村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镇(区)村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本镇(区)村合作医疗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合管办职责为。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基金预算和决算,并及时上报县合管委;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对镇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定期向县合管委报告工作并执行县合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适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九条筹资标准1.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15元;外来务工人员以企业(班组)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70元。
2.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3.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元。
4.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元。
缴费确有困难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低保户,可通过民政救助等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条筹资方式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镇区财政征收,并及时上划到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储存。行政村组负责人、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征收农民个人负担资金。收取农民参合资金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确保手续规范、票据齐全、流程便捷、资金安全。严禁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镇村定点医疗机构等垫交参合资金。对镇(区)基金征缴工作纳入县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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