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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建设制度规范-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支部的全体党员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

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受理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支部委员会受理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全体党员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支部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支部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部委员会要把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党员干部报告的支部委员会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镇组织部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支部委员会

第二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

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


(未完,全文共5031字,当前显示14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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