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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领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程序,有效提高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确保选准用好干部,结合我市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我市领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范为十个步骤,简称"十步"工作法:

第一步职位申请

有关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或因特殊情况需增配职位时,应

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要求配备相应职位的书面请示。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单位职位空缺情况、班子情况和职位配备要求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是否同意配备。

有关单位在书面请示中不得直接呈报拟任具体人选。

第二步民主推荐

对有关职位经研究确定同意配备后,由上级党委组织

(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各呈报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推荐

1形式一般同时进行,对两种推荐结果相互补充、互相印证。民主推荐的范围、程序等按照《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情况向上级党委汇报并视情况向呈报单位主要领导反馈。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三步资格审核

组织(人事)部门对民主推荐得票靠前的人选应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人选任职资格条件、任职回避和公务员身份等情况。

人选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条件和职位要求,属于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6号)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破格和越级提拔办理事项的补充规定》(粤组字[2006]3号)有关规定;涉及任职回避问题,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中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的规定;属于党政机关以外调入机关任职

2的,还应符合《公务员法》和《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8号)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确定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和资格审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是否列为考察对象。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按照有关程序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步综合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也可视情况适当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干部考察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序应参照《广东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粤组通[2006]2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粤办发[2003]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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