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及校舍设施维护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及校舍设施维护管理的
规
定
为加强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及校舍设施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学校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和《肥城市教育局关于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及校舍设施维护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改革、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形成规范有序的财产物资和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机制,延长财产物资和校舍设施的使用时限,防止浪费和损失,保证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的需要,为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工作目标
提高对财产物资和校舍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以管促用”的管理体系,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财产物资和校舍设施的最大效益,为教育事业发展和师生学习、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三、管理要求
㈠财产物资管理
明确财产物资管理的职责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使用负总责。单位分工负责入及总务主任受单位负责人的委托,分工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对单位负责人负责。镇教育办公室财务室、学校总务处是本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负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各单位应配备专职财产物资管理员,并视业务量大小设若干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在职能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形成一种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2、参照省校产管理工作要求,单位应设立财产物资管理总账、明细账,及时进行财产物资登记,防止漏登或错登。所有校产物资能编号的要进行编号,并与使用部门负责人或个人办理交接清单,双方签字负责。使用部门负责人或个人一经签字后,即成为该财产物资清单上所列财产物资的兼职管理人员,应对该项财产物资的保管、使用负责,丢失或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单位所有财产物资的丢失、非正常性损坏,由单位第一责任人按责任大小追究管理和使用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①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②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③单价虽达不到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和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类品种、规格、型号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项,不论单价多少,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④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的。⑤在执行本核算起点以前已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今后新增的财产,按上述要求核算。
2、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类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第三类电教设施
第四类医疗器械
第五类交通运输工具
第六类生产设备
第七类图书
第八类办公设备及家具
第九类文体设备
第十类其他
为便于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固定资产按“类”、“项’’、“目”进行统一分类。
3、固定资产计价
①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照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②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账。
③无偿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因的,估价入账。
④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⑤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学校的固定资产(校内企业除外)一律不提折旧。
4、固定资产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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