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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

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4〕83号【发布日期】

2004-08-11【生效日期】

2004-08-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切实维护城镇房屋拆迁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城镇房屋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它既是实施旧城改造,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城市面貌的重要手段,又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有效途径。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也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始终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与保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群众的收入状况等因素,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保证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严禁以牺牲被拆迁人的利益搞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切实维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各县(市)、区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认真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国土、房管、交通、城管、园林、水利等涉及旧城区拆迁改造的部门,要把下年度拆迁计划(包括拆迁项目的性质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市政道路交通项目、危陋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汇总后,由市政府报省级管理部门审批。对于今年8月份以后拟启动的拆迁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把拆迁计划(包括拆迁项目的性质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市政道路交通项目、危陋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统一汇总后,由市政府报省级管理部门批准后下发执行。严格控制启动新的拆迁项目,确保今年我市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所减少。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拆迁规模总量的调控,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方,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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