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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俊涛非法经营案--对于制售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行为应如何定性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俊涛犯非法经营罪,向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梁俊涛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渠道大量购入港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并在齐齐哈尔大学家属楼11号楼2单元201室张彬经营的“湖南168”复印社,以购进的港台版书籍为母本进行复制。梁俊涛通过其在淘宝网、孔夫子旧书网开设的“学府书店”、“书友之家”等网络书店,采用聊天等网络方式向北京、兰州、广州、深圳、东莞、湛江、淮北等30余座城市的读者销售《胡闹领主×××》、《国家囚徒——×××的秘密录音》、《公共情妇》、《西藏之乱》等攻击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民族分裂、挑动社会对立等内容的政治性非法进口出版物和非法复制的出版物。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18日期间,梁俊涛使用9558820902000949506号(户名梁俊涛)工商银行卡、9558800902102431324号(户名齐晓丹)工商银行卡、62220209002674601号(户名申道连)工商银行卡、6227000990399010722号(户名齐晓丹)建设银行卡、6228480180083856716号(户名梁俊涛)农业银行卡销售书籍,该5张卡进款总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0045元。其中,与梁俊涛销售书籍无关的金额为人民币87809.77元,故其非法销售出版物的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32235.77元,其中在淘宝网有记载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8000余元。2009年9月18日,公安人员在梁俊涛住所将其抓获,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复制的出版物2200余册,以上被扣押和追缴的书籍被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复制出版物和非法进口出版物。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俊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梁俊涛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俊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梁俊涛尚未销售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复制的出版物2200余册依法没收,予以销毁;作案使用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各1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俊涛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准、量刑过重为由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梁俊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梁俊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认定犯罪数额不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材料及梁俊涛的原始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对于梁俊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原审法院已对被告人梁俊涛自愿认罪、悔罪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故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如何认定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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