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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信访终结案件评议制度的思考

依据《信访条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包括答复、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并且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而在实在中,存在大量“案结事不了”的信访事项,其中的原因多方面的,为了减轻地方压力,为此国家信访局在信访系统内部探索了出“三级”终结机制。5月27日至就6月1日,作者在陪同****就“三级”终结案件个案听取地方的汇报时,由于律师的参与,我们发现即使复核意见也存在的不严谨、法律关系混乱、答非所问、处理意见经不起法律推敲等问题,严重损害了“三级”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的权威性,也成为“案结事不了”一个重要的原因。当时,****就终结案件提出了一些良好的建议和意见,但提出这些建议和意见的法理依据在哪里,提出的形式应当如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复核意见是怎样的关系,都是值得思考的,也激发作者关于构建信访终极案件评议制度的思考。

一、建立信访终结案件评议制度的必要性

应当说信访答复、复查、复核三级程序的目的本身在于上对下的纠错,现实中的错案到底存在多大的比例被纠,虽然没有一个准确数据,但可以想到是这个比例不会很高,责任人被因此纠责的更是鲜有耳闻。其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来,如何评价这些经过“三级”案件且未息诉案,成为了重要的一个议题。

一是可以弥补当前信访制度不足和漏洞。从长远来看,建立一个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行机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基本思路和目标,而信访部门成为群众寻找政府服务的“分诊台”“挂号处”也必将成为信访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至于群众与行政部门发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时,则完全依照行政法相关规定,如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程序进行,司法救济也当然地被纳入终极纠错矫正程序,这就意味着要从根本上取消信访“答复、复查、复核”制度。但由于当前具体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政府职能部门权限划分的存在一定复杂性、人民群众整体法律素养不高、政府公益律师援助制度滞后等原因,一般群众不容易找到正确的服务部门,进而得到满意的服务,这成为设计信访事项“三级”办理制度的客观条例,也是定位信访制度作为法制途径的一个主要的客观依据。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三级”办理制度的不足之处,其中一个明显缺陷在于没引入具有最终效力的司法救济,保持了“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说,在现有体制下,引入第三方评议制度,成为改进信访制度的一个有效途径。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作者试图将信访终结案件评议制度变成这样一个相对中立评议制度。

二是建立以“事”为考核标准制度的客观需要。在陪同****调研过程,听到一个几乎完全一致的建议就是,取消以上访量为单一指标的信访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解决问题为主要参考的考核制度。特别是进京非正常上访考评制度,受到基层的报怨更多,他们认为上级在不问因果、不分是非的情况下,动则以不讲理由、不讲条件向下传递压力,在依法规范非访行为缺少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特别是劳教制度暂停实行后,可用的方法只限于花钱买平安,造成“上面要和谐,下面搞妥协”的被动局面,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权威。信访“三级”终结机制也正是为缓减这一压力产生的。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需要有一个机制对已经“三级”终结案件进行评价,进而启动对存在争议的“三级”终结案件启动矫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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