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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财政资金抽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乡镇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财县„2010‟73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抽查,是指乡镇财政办对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资金发放标准、补助对象、公开公示、发放程序、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抽查一般适用于财政补助性资金。

巡查,是指乡镇财政办到项目所在地的村组、农户或项目建设施工现场等地,对资金或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巡查一般适用于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纳入抽查巡查范围的乡镇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及以下的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抽查巡查的具体内容

1、对补助性资金进行抽查。核查补助性资金发放过程是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等。

2、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巡查。重点查看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

1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是否形成新的债务等。

第五条抽查巡查的时间

1、财政补助性资金抽查的时间。对已纳入“一卡通”发放的项目,一般在补贴数据采集后、录入补贴系统之前进行抽查核实;对尚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的项目,乡镇财政所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抽查时间进行抽查核实。

2、项目建设资金巡查的时间。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所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资金,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巡查。事前巡查的时间是项目申报立项时,事中巡查时间是项目建设过程中,事后巡查的时间是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暂未纳入乡镇财政办直接管理的和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办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委托进行巡查。

第六条抽查巡查的方式方法

1、财政补助性资金的抽查工作要注重点面结合。对数据经常变动、补贴金额大、群众反映大的补助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抽查核查比率,必要时进行全面核查。

2、项目建设资金的巡查工作要把握重点环节。乡镇财政所在项目申报立项时,要实地查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不定期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财政办要参与验收。

3、抽查、巡查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的工作小组完成,工作小组成员可由乡镇财政办单独组成,也可由其联合其他基层站所组成

4、抽查、巡查人员要将抽查、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填写核查记录表。乡镇财政办要定期整理抽查巡查资料,并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七条在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政策、项目、资金由上级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的,乡镇财政办可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乡镇财政办不得自行处理。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乡镇财政所抽查、巡查情况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乡镇财政办在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抽查巡查工作,要以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指标文件为依据,按程序进行抽查巡查。

参与抽查巡查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政策,具备监管能力。在监管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乡镇财政办资金监管的抽查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所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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