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写作提纲
一、绪论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主管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以致理论界和司法界有诸多不同观点,不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行为,以致影响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为此,其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二、本论
(一)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提条件的质疑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的结案方式问题
(三)关于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期限问题。
三、结论
实践中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操作程序的规定较少,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以及结案期限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以致影响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也给法院执行带来了不少难题,不利于提供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效率,因此,完善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
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许晓红
【内容摘要】
近几年来,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案件也不断增加,特别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大幅增加。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操作程序的规定较少,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以及结案期限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以致影响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为此,笔者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对法院非诉执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谈些看法。
【关键词】
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制度缺陷法律完善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主管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以致理论界和司法界有诸多不同观点,不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行为,以致影响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为此,其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一、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提条件的质疑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是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并且经过起诉期限(一般为3个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申请行政复议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这里面就涉及申请执行的期限及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问题。
(一)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执行期限的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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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就有多种情形。且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且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不先予执行。只有当人民法院不及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才可先予执行,这很不利于贯彻行政效率原则。笔者建议行政诉讼法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应作一专门规定,甚至可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无正当理由到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必等起诉期限届满。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行政机关作出就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对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胜诉的情形,可以适用执行回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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