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3、监视居住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4)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5)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6)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7)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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