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学位〔1999〕5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文件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一委两部一局)《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8〕59号)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为确保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质量,设立扬州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委员会。管理我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协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与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联系和协作,促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保证和提高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培养质量。第三条为贯彻落实有关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文件精神,从我院的实际出发,由学院组织临床医学院制定实施细则及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评估,组织统一的临床能力毕业考试,以确保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临床医学院(或附属医院)科教部门负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培养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四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通过免试推荐或参加国家统一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方式录取;报考本院研究生在学院组织复试后由复试小组指定导师,导师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换导师,确有特殊情况由学生或导师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批。
第五条报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国家医学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
第三章培养方式
第六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导师负责,集体指导的方式。成立以二级学科(内科、外科三级学科)为单位的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硕士生在二级学科(内科、外科三级学科)的临床轮转训练的指导和考核。导师负责在本学科的临床训练和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章学位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第七条课程设置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为12学分。
(一)学位课程(含公共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36学时2学分2.英语54学时3学分3.专业课90学时5学分4.专业英语36学时2学分
(二)非学位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5.自然辩证法概论18学时1学分6.医学统计学54学时3学分
7.临床医学思维方法与临床实践18学时1学分8.医学文献检索36学时2学分9.临床药理学36学时2学分10.临床流行病学36学时2学分
注:公共选修课必选,专业选修课任选7个学分
(三)实践环节
1、临床实践i(相关专业轮转)4学分
2、临床实践ii(本专业轮转)6学分
3、临床病例讨论(或实验带教)2学分
4、读书报告会(10次)1学分第八条教学安排
公共学位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安排;专业选修课: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专业学位课:专业课和专业英语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和导师统一安排;临床病例讨论(或实验带教)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安排;读书报告会考核由所在医院科教部门负责审核。临床相关专业和本专业轮转考核由轮转科室负责安排;毕业考核由相应医院组织完成。
第五章科研能力训练及管理
第九条第一学年第二学期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时间,由导师安排研究生进入相应实验室或医院参加科学研究活动。
第六章临床能力训练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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