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机关档案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机关档案工作制度。
一、文件材料归档制度
1、归档和不归档范围
归档范围。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不归档范围。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此外,各处室人员参加各种工作会议、培训会等会议所发材1
料,也应及时移交给档案保管人员,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2、机关文件保管期限、归档时间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我委档案工作实行机要员专人管理,各处室协办的工作方式。每年初,各处室内勤人员要按照机关文件归档的有关要求,负责整理本处室的文书档案,于二月底前归交档案室,以便统一归档。
3、机关文件归档要求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移交给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归档文件要收集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应予复制。按照文件的形成规律应有正文、文稿和附件。
二、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加强档案的管理工作,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档案材料确保安全,不可丢失和遗漏。
3、绝密、机密的档案资料要加强管理,凡需查阅或借阅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限定在档案室内查阅或办理借阅手续。
4、档案的保密范围和密级的划分、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保密的法规制度办理。
5、档案人员不得向外泄露机密,不得携带档案材料出入公共场所。
6、凡泄露档案机密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档案、资料利用制度
1、凡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一般在档案室随查随还,并办理登记手续;须外借的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及时归还。
2、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目的、要求和范围。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提供查阅。
3、借阅或查阅档案者必须爱护档案材料,严禁涂改、拆散、撕毁、折叠、勾划、抽取,阅完及时归还,如需复制,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四、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根据档案工作有关规范,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档案室编制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档案鉴定工作的依据,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档案鉴定工作。成立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档案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应采取直接鉴定法,审阅档案内容,根据其价值准确划定档案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确无保存价值应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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