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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范文大全

第一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草案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规划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四条【规划的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修改程序法定】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八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

2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本区域指导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城乡一体化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城乡一体化规划,用于指导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

城乡一体化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城乡一体化规划区范围;城镇职能、性质和发展目标;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镇人口规模;城镇的空间增长边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产业发展的策略和目标;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措施。

编制城乡一体化规划时,应当考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尽量向周边乡镇延伸,周边乡村规划应当尽量利用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共享。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规划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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