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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31号

第31号

《开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以忠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开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由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逐步向实物配租为主转变。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和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五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房屋的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七条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购置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廉租住房租金要按时足额收取,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四章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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