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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会议事规则(2015-1)

第一篇:

1、三会议事规则(2015-1)(xiexiebang推荐)三会议事规则

1.目的

1.1.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1.2.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2.股东会职权

2.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1.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1.2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1.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2.1.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2.1.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1.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2.1.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1.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1.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1.10修改公司章程;

2.1.11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会议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3.1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3.2.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2.2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3.2.3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3.2.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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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股东会召集和主持

4.1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2召开股东会,执行董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4.3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4.3.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4.3.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3.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3.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4.3.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4.3.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4.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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