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和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总局对《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与《材料规范》统称登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版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登记规范届时废止。现就修订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坚持的原则
本次修订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对《公司法》修正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和放宽的登记准入条件,予以取消或简化;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授权工商总局规定的事项,从有利于当事人和不降低管理要求的角度予以取消或简化。
(二)便利化原则。在依法登记前提下,减少登记规范种类,简化登记手续,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办理登记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化原则。在依法精减的同时,兼顾规范企业登记行为的实际需要,总体简化、具体细化,便于实际操作,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版《材料规范》共30个,《文书规范》58种(其中登记申请文书12种、登记审核文书25种,登记通知文书24种),比原《材料规范》减少34个,比原《文书规范》减少29种(其中登记申请文书减少19种、登记审核文书减少5种,登记通知文书减少2种)。考虑到《材料规范》及登记申请文书直接服务于申请人,与企业、社会关系更为密切,此次修订重点对这两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的内容是:
(一)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根据《公司法》修正案,新版《材料规范》取消了对实收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方面提交材料要求;新版企业登记文书取消了《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附表、《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附表等文书及有关文书中的相关填写项目。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新版《材料规范》取消了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除外)的要求。对于《公司法》修正案及《方案》规定取消的其他登记事项和放宽的登记准入条件,新版登记规范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二)归并了部分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种类。新版《材料规范》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由按登记事项分项列举提交材料,合并为“变更登记材料提交规范”一项,相同的要求予以合并,不同的要求分列,减少了材料规范种类,也方便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版《文书规范》将原有的登记申请文书按照企业类型和登记事项双重标准分类改为以企业类型为主要标准,将同一类型企业设立(开业)、变更及注销不同阶段的登记(备案)申请文书纵向整合为一种或两种,最大限度减少文书种类,方便申请人;重新整合信息填写、申请人声明和填写说明,填写说明对填写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说明指导,便于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方便申请人填写,提高办事效率。
(三)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文书填写内容。新版《材料规范》参照《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修改了公司因合并分立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增加了因合并分立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和对外投资公司股东变更的提交材料规范。考虑到方便申请人与登记业务全程电子化的需要,新版企业登记申请文书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增加了“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栏目,方便申请人在数据录入错误、个别申请项目变化的情况下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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