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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严格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一篇:第一条严格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第一条

严格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建立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促使学校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忠于职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四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一)党政管理干部、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实行坐班制度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会议组织单位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作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按时出席学校或院系规定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四)工作时间内各类人员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着装整洁并佩带校徽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设兼职考勤员一名,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并于每月20日将《湖南大学教职工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处劳资办公室,劳资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在下月工资中兑现奖惩。

第六条

各单位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出国、出境(注明自费还是公派)进修学习等),在填写考勤汇总表时,必须据实填报。

第七条

学校在上班时间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对违犯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违犯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九条

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一)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二十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二)当月旷工6天及以内的,工资按日平均工资额的3倍按天扣发(含各种津补贴),该月岗位津贴停发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6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作开除处理。

第十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按湖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无偿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赢利性活动的教职工,经单位领导批评无效者,扣发此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和一切福利,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甚至截留外出人员工资及各种津贴福利者,学校将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应接受单位领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如有异议、应依法或按有关规定提出,学校再按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对那些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因探亲、因产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一)书记、校长请假,由校党委审批,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副校级领导请假,由书记或校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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