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概念和特征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概念研究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首先应弄清的问题就是行政监督体制的含义。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上的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主要是上级对下级)和行政系统内部专设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的视察和督导。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简言之,就是对行政的监督。按照监督的主体划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可以划分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与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指政府专设的职能部门在行使职权过中所实施的行政监督。如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工商、卫生、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为了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以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它可以分为两类: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还有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监督。社会主体的监督主要指各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以及新闻媒介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与行政监督概念相适应,行政监督体制也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体制仅指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置。广义的行政监督体制除指执政党、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人员进行监督的机制设置外。还包括这些机关和组织进行行政监督的监督制度、上下左右的监督关系、监督思想。本文统指广义的行政监督和行政监督体制。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征

行政监督的权力性。行政监督的指向是具有很大扩张性、独立性的行政权力,对其进行监控和制约只能以权力为后盾,权力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存在差异,权力所有者和权力的行使者又是相对分离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定的权力作为行政监督的后盾,或者作为后盾的权力内涵未界定,就会导致任何形式的行政监督都只能流于空谈。

行政监督的权威性。由于行政监督是对掌握和运用行政权力者实施的行为,因此,需要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权威,才能对其进行检查督促,甚至剥夺其权力,但这并不是说行政监督主体的地位一定要比监督对象高,监督主体的权力一定要比监督对象大,只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行政监督者的地位可以不高,但不能没有权威。

行政监督的强制性。行政监督关系不同于其它的经济行为和交往行为,它决不是以被监督者的自愿为基础建立的,而是建立在强制性的、刚性的法律规章的基础之上,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意识到,是否愿意接受监督,监督都必须进行,并发挥强制的约束作用,因为监督者有时要制止被监督者的错误,甚至对被监督者要做出处罚,没有强制手段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说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那么没有强制性的监督则是无效的。

行政监督的相对独立性。行政监督主体只有在只向赋予它监督权的组织和法律负责,而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预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体现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这也是当代民主和法治要求在监督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这种独立性又是相对的,与任何权力一样,监督权也不能无限扩大,任意使用,否则,就会造成监督权的滥用,造成这一权力机构又凌驾于其他权力机构之上的现象发生。


(未完,全文共29981字,当前显示131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