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决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24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9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4年9月30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配合《中智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转版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1号公布,第198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拆分为两项,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原表述修改为“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且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的货物,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

(二)增加“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且不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的货物,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的表述,作为第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

同时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附件1所列《中智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作为第三条第二款。

二、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在智利境内签发的提单”的表述修改为“由智利至我国的全程运输单证”

三、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货物经过香港或者澳门运输至内地口岸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加注‘未再加工证明’的原产地证书。”修改为“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zdalsyb/detail530126.html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14修改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2014修改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0618]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2014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14修改)[2014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

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三章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

第四章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一节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节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审查与决定

第四节变更、延续与撤回


(未完,全文共21504字,当前显示14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