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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制建设的当代镜鉴5篇

第一篇:唐代法制建设的当代镜鉴唐代法制建设的当代镜鉴

[摘要]唐代处于我国帝制时代的鼎盛阶段,在法制方面多有建树。从大量资料来看,唐代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影响极为深远。唐太宗等人非常注重对法规的制定,建立了完善的法制体系,形成自己的特点。唐代法制建设的成就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唐律己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关键词]唐代《唐律》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

唐太宗等人非常注重法规的制定,建立了完善的法制体系

唐初的统治者比较重视法制建设。早在武德年间,唐高祖就开始留意法制。唐太宗即位后,主张以亡隋为戒,采取安人宁国的措施。为此,他曾与朝臣对法制建设问题进行过探讨。魏徵认为,隋末法律严酷,导致社会混乱;治国不可以无法,但“赏宜从重,罚宜从轻”。唐太宗与魏徵颇有同感,认为“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应一断于律。鉴于隋炀帝将诏书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魏徵等人指出,皇权虽至高无上,但不能以诏代法。唐太宗对此表示赞同,他说:“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应当赏不嫌仇雠,罚不免亲戚。他还领悟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道理,规定处死犯人要格外慎重,在处决犯人前,须经过五次申请、五次审核,确认该死,才能将犯人处死。

基于对法制重要性的认识,唐太宗等人非常注重法规的制定。唐太宗的立法思想主要有三:一是德主刑辅。即在立法的过程中把道德教化放在重要地位,不要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唐太宗曾说:“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不作异端,自然安定。”对于道德沦丧的不法之徒,才要诉诸法律。后来长孙无忌等人在《唐律疏议》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唐太宗“德主刑辅”法制思想的体现。二是约法省刑。即简化法规,减少刑名。针对隋末法律严酷导致社会混乱的弊端,唐太宗提出“约法省刑”的主张。他认为约法省刑并非宽大无边,而是要简化法规、减少刑名。三是法律必须稳定。唐太宗指出,“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违,吏得以为奸”。规定“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意即制定法规要慎重,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执行,不要轻易改变,更不能轻易用诏令去改变法律的规定。

根据唐太宗等人的立法思想,唐王朝着手完善法制体系。唐代的法制体系,包括律、令、格、式等四种法律形式。《唐六典》卷六记载:“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律是法律条文,令是国家制度,格是对政府部门的法规,式是官员的日常守则(即所谓“常守之法”)。显然,“令”“格”“式”是国家行政的重要法规,而“律”则是禁暴惩奸的主要依据。故《新唐书。刑法志》载:“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所有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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