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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5篇

第一篇: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医保特殊病种就诊管理

(一)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到指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出示《特殊病种证》。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规定,对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诊治。享受特殊病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只能在我区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或在特殊病种定点药店购药(定点药店购药凭定点医疗机构专职医生处方)。不得在非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

(二)门诊特殊病种诊治医生应具有五年以上诊治该病种的临床经验,依据患者特殊病种审核表上填写的病种及并发症进行检查和治疗,所用药品、诊疗项目要注明具体名称,不得滥用辅助药品或扩大诊疗范围。不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或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列入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门诊特殊病种用药一次购药量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单份发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350元。

(四)特殊病种门诊用药范围,按日照市岚山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乙类药品”和非医保类药品,其个人负担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时监督检查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情况。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现象,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的,要予以警告,并按协议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属于参保人员责任的,将核销费用予以追回,同时取消其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篇:医保特殊病种管理制度湘潭市中医医院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各部门、科室:

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及合同、协议精神,为维护各项医保特殊病种工作正常运行,加强对各项医保特殊病种患者诊疗的管理,增强医、护、药、核算各环节的责任心,努力完善我院医保特殊病种工作,参照各项医保特殊病种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医疗质控考核标准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特殊病种管理制度,请各相关科室、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1.严格核对特殊病种病人、病历本、医疗证或ic卡是否一致,杜绝诊治、记账不验证,冒用特殊病种医保卡、证就诊的现象;客观、真实、准确及时书写特殊病种门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医疗文书

2.严格控制开大处方,特殊病种处方药量控制在一个月之内,每张处方品种数不超出4种;如果药量未超标,而金额超出200元者,必须经过医保办审批后方可记账,取药

3.严格控制特殊病种自费药品、检查、治疗的使用,严禁将不属于各种医保,新农合特殊病种等报销范围的药品及各项非报销治疗、检查项目纳入报销检查、医疗项目记账、结算;如特殊病种病情确需使用自费药品或病人强烈要求使用自费药品时,医生可另外开具处方并注明自费字样,嘱患者门诊现金缴费取药、检查、治疗

4.凡特殊病种病人就诊,应在处方眉栏右上角注明其审批的病名,并按照批准的病种开具相应的药品及检查,治疗项目,药房划出各种药品单价,医保刷卡员录入明细费用;如所开药品、检查及治疗处置必须与所批的病种不符,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4.要求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签名同意方可使用的药品,使用时应在处方中体现科主任同意字样,并在相应医嘱处签名

5.各项特殊病种处方应按规定装订整齐,留存1年备查湘潭市中医医院

2009年7月10日

第三篇:大病医保河北省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未完,全文共5755字,当前显示14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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