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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

不收取任何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食品经营企业采用现代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规

定。

(一)关于良好生产规范

良好生产规范(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英文缩写gmp),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

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良好生产规范以前较多应用于制药工业,现在许多国家将其用于食品工业,制定出相应的gmp法规。美国最早将gmp用于工业生产,1969年fda发布了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和保存的良好生产规范,简称gmp或fgmp基本法,并陆续发布各类食品的gmp。目前,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gmp自上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提出以来,已在全球范围内的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得到认可并采纳。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向全世界推荐gmp。1972年,欧洲共同体14个成员国公布了gmp总则。日本、英国、新加坡和很多工业先进国家引进食品gmp。日本厚生省于1975年开始制定各类食品卫生规范。我国已颁布药品生产gmp标准,并实行企业gmp认证,使药品的生产及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在食品领域,我国gmp也开始逐渐推行。我国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重点对厂房、设备、设施和企业自身卫生管理等方面提出卫生要求,以促进我国食品卫生状况的改善,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对食品的污染。1998年,卫生部颁布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和《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4-1998),这是我国首批颁布的食品gmp强制性标准。同以往的“卫生规范”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增加了品质管理的内容,对企业人员素质及资格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工厂硬件和生产过程管理及自身卫生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全面、严格。

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推广良好生产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食品生产提供一套必须遵循的组合标准;二是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员提供监督检查的依据;三是使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认识食品生产的特殊性,激发对食品质量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生产上的不良习惯;四是使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要求更为严格;五是有助于食品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从而保证食品质量。推行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食品的品质与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权益、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自主管理体制、

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全发展。

(二)关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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