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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证有关问题及解决意见

、尚未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县(市、区)或不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如何发证登记。

水域、滩涂是具有多重使用功能的国土资源。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资源,协调排他性使用功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更好地保护弱势的养殖使用功能,保证养殖水域、滩涂稳定和养殖业发展的基础,《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因此,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主要依据。

但现实中,确有一些县(市、区),如西部和部分城市郊区,水域、滩涂面积少,水产养殖业比重很小,专门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成本太高,操作性不强;或者有些特殊水域滩涂目前还难以明确纳入规划,如深海、山区溪流、工矿塌陷区等。对此,《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也属于本法适用范围。因此,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其他形式(如决议、纪要、批复、综合经济发展规划等)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也应当发证登记。即在特殊区域从事养殖生产是否发证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二、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当发给谁

《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是养殖权人依法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用益物权凭证。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养殖证分两种情况:

一是申请并获准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应当发给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或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应当发给承包方

三、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如何收费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这里的“任何费用”是指在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诸如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公示等办公性费用。

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但水域滩涂使用费、测绘费等不属于办公性费用,不在此例。

四、如何办理初始登记

(一)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个人或单位(或者发包方)提出申请,填写《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上的国有水域、滩涂需要提交一式三份“水域、滩涂界至图”,其中一份粘贴在《申请表》第2页,并附有关材料递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三)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分二步:

第一、将《申请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水域、滩涂界至图”盖“**省、市、县养殖证骑缝章”,以下简称“骑缝章”),在“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一栏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人民政府养殖证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并注明审批同意时间

第二、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在《申请表》上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进行“初始登记”录入(“审核发证日期”同《申请表》上的审批同意时间),打印《养殖证》,粘贴“水域、滩涂界至图”(盖骑缝章),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专用章。同时,打印《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粘贴“水域、滩涂界至图”(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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