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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

、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从事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近日,我市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

为减少因污泥处置不当引发的二次污染,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我市制定了该《方案》。《方案》中要求,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坚决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等违法处置污泥行为。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同时,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2012年6月底前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以bot模式建设或参照bot模式管理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樟村水质净化厂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其他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集中处置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集中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污泥处置单位的日常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处置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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