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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政制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是指议会在立法方面具有至高无上的至尊地位,没有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能对其立法权施加任何形式的限制。

议会主权原则确立于17世纪末,即在1688年光荣革命结束之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削弱王权。它的形成和确立有坚实而深厚的理论基础,许多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家都对这一原则的确立作出了杰出的理论贡献,其中洛克是较早较系统阐述这一原则的。

洛克在1690年发表了《政府论下篇》,集中阐释了自然法论、天赋人权说和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的合理性,为英国1688年的革命作理论上的辩解。他认为人类曾经生活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在这种状态下,根据自然法人们享有天赋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但是因为自然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便,必然发生一些人侵犯另一些人天赋权利的情况。为了使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得到保护,人们于是签订契约,组织政府,这种政府的最好形式是议会制。因为议会是人民的代表的集会场所或曰组织形态,人民的意志是主权的体现,那么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人民全体利益,表达社会公共意志,就自然是人民的最高意志——主权的体现者,是人民主权的一种载体,也就是说议会主权是源于人民主权。另外,人民并不能也没有必要直接行使其主权。因此由议会来掌握主权是最合情合理的一种权力体制安排,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组织形式。立法权是国家各种权力中的最高权力,因为它是“人民委托的权力”,必须要由议会来掌握。同时他也意识到议会主权所体现的主权在民随时有受到专制主权威胁的可能,所以他认为议会的立法权应高于君主掌握的执行权,只有在这种权力关系和权力体制下,议会主权所体现的主权在民才有切实的保障。由此,洛克就比较完整地阐述了议会主权原则:一方面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中处于最高地位,行政和司法等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行政和司法等部门的权力适从立法权中得到人民代表公共意志的授权而派生的,因此执行权必须对立法权负责。另一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到切实贯彻。实际上这也就设计了“议行联动”的议会内阁制的政治体制。

也许不少人会对英国“议会主权”这一说法产生疑问,认为英国并不存在真正的人民主权。确实,一般来说,主权在民是一个宪政国家最基本的原则,是立国之本。显然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构成了逻辑上、政治上的矛盾。但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家巧妙地对这一矛盾进行了处理,承认人民主权,并认为其是根本,然后在主权在民的基础上推导出议会主权的精神。比如洛克,他作为资产阶级的理论代言人,为了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削弱王权而提出“人民主权”,为资产阶级执掌国家最高权力作辩解,但同时为防止实践过程中普通公民即劳动人民以“人民主权”为依据,反对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新特权”,又创造了“人民主权”的一种具有英国特色的体现——议会主权,宣传议会即是人民主权的最好体现。这样就把主权在民和议会主权巧妙地结合在一起。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们关于议会主权的政治设计,逐渐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虽然发展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也存在着种种障碍,但是在1832年选举改革之后最终实现了真正意义的议会主权,1832——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并且许多宪政惯例至今仍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保留着,在英国政治制度中发挥作用。比如在英国宪法中,议会至上,享有最高权力,行政权和司法权从属于它,并向议会负责;司法机关无权对议会法令进行合宪性审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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