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法律论文
随着我国政府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引起了各界对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广泛关注,讨论声此起彼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沉默权尚不具备在我国确立的条件,同时也应看到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引入沉默权是大势所趋,结合我国国情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设的沉默权制度。
一、沉默权的概述
(一)沉默权的含义
关于沉默权的含义,学者们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沉默权就是保持沉默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沉默权就是不说的自由;还有学者认为,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有权保持沉默。对于上述观点,我认为并没有很好的诠释出沉默权的基本含义。我认为沉默权应包括三重含义:一是享有沉默权的'主体',是'被追诉者',也就是在刑事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是'追诉者',即刑事案件中的公安、司法人员;三是沉默权的行使方式是'保持缄默不语'。所以沉默权的含义就是指'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追诉者(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的讯问享有缄默不语的权利'。
(二)沉默权的产生
沉默权最早形成于英国法,已不容置疑,但其思想渊源却并非来自英国普通法,而是基督教的学说和教义以及欧洲大陆普通法。
早在公元3世纪,基督教信仰就要求对于违反教规者处以公开忏悔,但对于罪过的供认只需要私下进行。《圣经》的《马太福音》第五章中,耶稣对于'宣誓'提出了批评:'你们还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违背誓言,而应当遵守向上帝所起的誓。只是我告诉你们,什么誓也不要起。不可指着天起誓,因为天是上帝的宝座;不可指着地起誓,因为地是上帝的脚凳。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因为耶路撒冷是大王的京城。还有,不可指着自己的头起誓,因为你甚至不能让你的一丝头发变黑或变白。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如果再多说,就是从恶中出来的。'这一段话被后来的基督教徒以及17世纪的英国国教以外的教民引用来抵制教会法诉讼程序中的'职权宣誓',并且竭力反对任何宣誓。这些都表达出一种不公开自我控告的思想。
12世纪以前,在欧洲大陆和英国,神判都是一种主要的审判方法。如英格兰盛行的'涤罪誓言'、'考验'、'决斗'等模式。从历史角度看,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启蒙运动,使英国社会开始重视个人权利,人权意识开始觉醒。立法者们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为了不使民众对法律制度的不信任,影响社会的稳定,国家统治秩序和利益。基于此,英国才会发生在法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李尔本案。
从'不自我控告'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及沉默权又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演变时间。
18世纪初期,律师在普通罪案中经法官许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案件的增加,到18世纪80年代,律师在普通罪案中担任辩护人已经相当普遍。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广泛介入导致刑事诉讼构造的转型,即由传统的'被告人说话'模式转向'审查控诉'模式,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逐渐显现。在这样一种诉讼模式下,原来集中于被告人一身的辩护职能与作证职能因律师的介入而分开,被告人在普通法上的沉默权开始在英国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形成。
(三)沉默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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