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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综字第73号)和《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字〔2000〕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与我省毗邻的、海岸线以外的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及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转让与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包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根据海域区位和环境状况及不同类型用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的影响程度,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征海域使用金:

(一)围海、填海工程用海

1.改变海域属性的非种植、养殖业填海工程用海,每亩一次性计征8000元;

2.基本改变海域属性的储灰(渣、垃圾)场围海工程用海,按每年每亩500元计征;

3.半封闭或部分改变海域属性的围海工程,按每年每亩400元计征

(二)渔业用海

1.海水网箱养殖,按每年每亩20元计征;

2.海水筏式养殖,按每年每亩10元计征;

3.海水增殖护养,按每年每亩5~10元计征;

4.海水高涂养殖,按每年每亩20元计征;

5.其他海水增养殖、海水栽培业使用海域,按每年每亩5~20元计征

(三)盐业用海

盐业用海按每年每1000千克1元计征。

(四)旅游用海

经营性海水浴场、海上运动场等旅游用海,按占用海域面积每年每亩50元计征;

潜水、海底观光等高收费旅游用海项目,按占用海域面积每年每亩200~500元计征。

(五)海底电缆、管道及工业、交通用海

1.海底电缆、管道,按实际长度乘以保护宽度的确定面积,按每年每亩10元计征;

2.海上采油平台或井组,按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3.修造船用海,按每年每亩100元计征;拆船用海按每年每亩300元计征;

4.经营性专用港口、码头,按批准使用的码头、防浪堤、其他海上固定设施及水域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5.海上人工渔礁、离岸堤坝等人工构造物综合使用海域的,按每年每亩10~50元计征。海上人工渔礁建成三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

6.经批准在海域设立处理尾水和废渣排放区、倾倒区的,每年每亩征收不低于200元;未经批准排污倾废的,除按原每年每亩200元标准加倍征收外,另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开采海砂、矿产资源用海

开采海砂按批准采挖面积,按每年每亩500~1000元计征;

开采海洋矿产资源占用海域的,按每年每亩不低于100元计征。

第六条专业渔民养殖用海,按每户不高于5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海域资源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定。

专业渔民是指在沿海专业渔业乡或村,持有非农业户口,没有耕地,原从事捕捞后弃捕转养,没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专门从事海域滩涂水产养殖的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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