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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发布1月1日起施行5则范文

第一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发布1月1日起施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发布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教育新闻网)

2011年12月8日,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同意,教育部发布了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规定》,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早在1980年,党中央批准在部分高校和中小学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5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该文件实施20多年来,促进了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带动了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进程。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细则或工作规程等文件。实践证明,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有利于集中教职工智慧、加强学校民主科学决策,有利于统一全校认识、凝聚全校力量,有利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有利于协调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学校的难点、热点问题,也有利于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新形势下,有必要研究制定新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和全总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总结长期以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经验与成功做法,并按照《教师法》关于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规定,以及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全口径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并以教育部规章的形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做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本规章的适应范围。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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