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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第十个法律事件

在我国社会经济影响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第十个法律事件(很牛的案件,看了会受益匪浅)生活中,曾发生过许多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这些案件或推动了某一部法律的颁布,或促进了某一项法规的修改,对于我国法制进程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从近年所发生的案件中摘选出具有深远影响的10例,期待能对读者有所启示,并与读者共同体会我国法制建设一路走来所收获的点点滴滴。

●孙志刚收容致死案

案情。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行走时,因未带身份证被当作“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后他被送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遭到暴打身亡。

孙志刚之死,引起全国范围内对于收容遣送制度的愤怒声讨。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宣布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开始施行《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提出自愿救助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

思考。孙志刚事件终结了在中国存在了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推动了中国民主法制的进程,引发了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高潮。由此来看,它更是一个起点,一个公民用理性和耐心推动社会进步的起点。学者萧瀚说,我们只能用法治的手段推动法治建设,用正义的方式推进正义事业。孙志刚事件时刻提醒我们,要珍视和争取身为公民所应有的权利,只此,才能推动中国的政治文明、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

案情。佘祥林,原是湖北京山县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因涉嫌杀死妻子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1998年6月15日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却突然现身。2005年4月13日,法院最终确认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思考: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在分析此案时,认为有3个问题值得反思:一是刑法有着双重的功能,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二是出现疑罪的时候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三是在事实有很多疑问的情况下,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佘祥林“杀妻”冤案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反思、研究冤案形成的根源,吸取教训,尽快健全预防冤案的机制,制定纠正平反冤案的各种措施,把冤错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案

案情: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曾是一个让人胆战心惊的名字:从1995年末至2000年7月初,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伤、14人轻伤。

对此案的审判也是一波三折,2002年4月,刘涌被一审判处死刑,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终,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此案,经再审后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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