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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一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完善进出口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中央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一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完善进出口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中央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凸

公司等部门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书面审查、核实,并经海关专业认证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确认企业在内部控制、财务偿付能力、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方面,均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的规定,由海关颁发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海关总署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海关总署。

三、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未完,全文共28150字,当前显示14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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