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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细则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缴纳营业税劳务范围进行界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是个别文字上作了修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有关九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执行。

二、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判定建筑业修缮和修理修配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原则,关键在于修理或者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等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释义】

本条是有关营业税征收范围界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有文字表述上作了个别修改。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对于这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才不征收营业税

(二)并不是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收营业税

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劳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劳务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境内外行为划分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从"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对境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以及劳务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都视为境内劳务

2、将"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调整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境内外行为判定的原则理解本条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提供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这里强调的是劳务提供方为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提供的劳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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