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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第一款)“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二款)“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三款)本条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的内容。一是本条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作了明确规定。而原来的规定则没有区分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两种不同性质的承包经营。二是增加了承包经营期限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修订后的本法之所以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已经明确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三十年不变,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宪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的农业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三是增加规定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增加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国家关于农村政策的稳定性,更好的保护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由上可以看出,这一条比原来的规定大大前进了一步,特别是关于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的规定是土地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反映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种新型的土地使用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土地承包关系转移到承包者手中的,但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我们国家关于农村政策的法律化定型化。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式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承包经营范围和期限:

(1)合同主体。合同主体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发包人一般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分别设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成员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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