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

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是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从实践来看,这一工作定位往往出现偏差,明显的是“带有浓厚行政命令色彩的将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作为结案方式的做法,使执行员对执行和解协议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关注转移到了执行和解协议达成的本身。易言之,执行和解成了结案目的,而能否真正实现债权不再是执行员关心的问题”,了完成结案考核的目标,法院执行公权力的指向对象不再是债务人,反倒是债权人,想法设法要求债权人做出让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不愿意让步的,便以将不积极执行或者今后难以执行到位为借口,强制债权人接受某一和解方案。

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使当事人产生了合理怀疑,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是以公权压制私权,侵害了执行和解的私法基础。作者认为,法院在促成和解时,从保障当事人私权出发,应当严格遵照以下两点要求:一是要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记入笔录。释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和解的性质、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以及恢复执行的申请期限。特别是应向当事人明确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且,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避免当事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丧失权利救济的可能。

二是要严格限定法院介入当事人和解的方式。法院在执行中主动提出和解方案是不合适的。哪怕这一方案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且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但鉴于执行权的强制性和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垄断性,难免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迫,继而影响当事人的独立判断。因此,法院在执行和解中仅可以为以下三类介入行为:一是征询当事人有无进行和解的意向。一旦有一方当事人不愿和解的,就应当避开和解程序;二是传递和解信息。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愿和对方发生直接联系或者无法有效联系对方的,法院可以充当“二传手”,为双方传递和解信息。这样的传递活动未添加法院的意见,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在具体传递活动中,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此类和解信息仅是对方意见,与法院无关,避免当事人产生误解;三是债权人要求法院提出和解方案的。有时,债权人会主动要求法院向其或者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和解方案以供参考。考虑到债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此时,法院可以提供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但这种方案必须经债权人最终认可,以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同时,考虑到双方在执行中的地位不平等,为避免合理怀疑,仅有债务人一方要求法院提供和解方案时,应不予准许

执行和解如何在执行工作中体现

2011年03月29日19:35东方法眼葛兴忠235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核心提示:在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的结案方式常常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并已越来越发挥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被人们所认可和推崇。在当今法制中国,和谐司法,以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的结案方式常常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并已越来越发挥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被人们所认可和推崇。在当今法制中国,和谐司法,以人为本,公正司法的理念下,执行和解对提高案件执结率,降低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合法权益,调节人际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真正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具有其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现就结合自己从事执行工作方面的经验和体会,现就如何把执行和解的理念贯穿到执行过程中去,谈谈个人的初浅观点和看法。

一、把牢固树立执行和解的理念贯穿到执行过程中去


(未完,全文共32786字,当前显示148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