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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浙江工业大学杨燮蛟虞凯沂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如何在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证据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分类,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然后又从三方面论述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对我国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点建议。[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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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证据理论中的特有概念,《牛津法律词典》解释称“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1内容、证据形式、手机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中队非法证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所收2集的证据”。由此可以看出,对非法证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才有违法的方法收集的一切证据材料,即收集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等都不合法。从狭义上讲,非法证据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有学者称之为“非法取3得证据”。

(二)非法证据的分类

对于非法证据的类型,学术界有学者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也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依据

4一定规则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12李学宽:《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

何玉波:《试论非法取得证据的可采性》,《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3李学登:《证据法之基本问题》,台湾教育部出版,1982年版,第243页。4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94页。

1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涉及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亦或说“可采性”问题,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能否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

5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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