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82902
【发布文号】
新政办[1994]154号【发布日期】
1994-12-31【生效日期】
1994-12-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自治区现代企业制度
试点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一九九四〕一五四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领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原自治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综合试点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充实,建立试点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贯彻国家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和措施;研究制定有关自治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实施办法;审查批准试点企业的试点方案,指导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总结和推广试点的成功经验。
联席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王友三副主席负责,赵占魁副秘书长协助。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自治区经委主任负责牵头召集,试点企业所在州、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的联络工作由组成单位指定的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企业管理处,日常工作由经委主管企业改革的副主任主持,经委、体改委、计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的联络员参加。
附:
1、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略)
2、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发布单位】
82902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151号【发布日期】
2001-10-09【生效日期】
2001-10-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2001〕1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规范质量行为,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进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收购加工”中的“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棉花经营”中的“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第四条第四条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不包括棉农(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
第五条第五条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收购场所即收购点,收购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收购点以县为单位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地、州、市工商局设制《棉花收购点审批表》,对收购点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2.收购点的场地面积要达到500平米以上,具有棉花分级堆放的足够场地和防水防潮设施,能保证收购的棉花不进入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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