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影响发展与协调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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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两方面:
(一)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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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政治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四、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五、监督权和求偿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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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一)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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