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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影响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影响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宣告成立后制定通过的正式宪法。它的颁布,一方面宣告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挥临时宪法作用时代的结束,另一方面在内容上,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中国人民在近代100多年中革命斗争的历史进行了总结,记载了中国人民在争取民主、自由和人权方面取得的胜利成果。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和方式加以了确认;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民族等领域实行的基本政策,为保障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代的宪法,以全面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为核心,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为价值取向。因此,除了对国家的组织进行规定外,还需要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给予确认。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既是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主体性地位的法律表现,也是个人作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途径,同时也是国家权力作用的界限。在此方面,我国的1954年宪法也不例外。1954年宪法在第三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用了14个条文来规定中国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自由,这些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其中封建的传统和思想意识又比较强大的国家来讲,应当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确立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鸦片战争以后,伴随着西方文化的冲击和宪政思想传入,中国也曾出现了许多的立宪活动。其中最早的当属清末的“预备立宪”,为进行“预备立宪”,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一个《钦定宪法大纲》,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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