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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错案的纠正之谈

检察机关预防刑事错案的基本路径选择

作者:曹宣祥

发布时间:2013/12/129:24:55浏览量:

【摘要】

近期曝光的冤假错案,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也给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了质疑,引起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和“两高”的高度重视。但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检察职能预防冤假错案,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现实问题。为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对如何预防刑事冤假错案谈点个人认识,与各位同仁商榷。

【关键字】

刑事错案预防路径

近段时间以来,数起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也给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了质疑。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求司法机关“„„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为什么冤假错案仍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特别是,这些案件几乎都经过了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的全过程,为什么仍然会一错再错、一错到底,必须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和警醒。”

“检察机关的职责不是简单的追诉犯罪,检察机关的性质也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从本质上讲,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由于冤假错案都经过了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的全过程,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从自身做起,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检察职能,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观,简单的讲,就要把好案件的入口关与出口关。

一、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防止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出现错案

针对近期曝光的冤假错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也下发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笔者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冤假错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办案理念

预防职务犯罪冤假错案,首先就得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执法理念和办案模式。一是学会换位思考,从内心尊重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二是要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不能一味的追求完成任务或惩处犯罪而忽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三是加强法律知识、侦查技巧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进一步提高依法办案的水平,不规避法律、不打“擦边球”,严格规范执法

(二)转变办案模式和工作方式

预防冤假错案,应转变“重口供,轻外围证据”或“先口供,后调查取证或调取书证”等不良办案模式。一是应全面调取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外围证据,依照法律规定,结合证据间的印证力,认真研究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线索认真进行研究评估后再确定侦查方向;二是在询问被初查对象、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先耐心听其陈述、供述及辩解,再结合调取的其它证据辨别其言词的真实性,从而细化案件事实细节;三是应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的证据,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不得为形成案件而忽略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三)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检察机关应在有案必查的基础上,从完善扩展案源工作机制,侦查终结率、有罪判决率考核机制,办案安全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来实现任务考核机制的完善。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防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出现错案,许多地方制定和完善了如案件管理办法、办理自侦案件流程规定、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有效防止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出现冤假错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严格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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