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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

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何健

一、前言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证据为首要前提,证据的采信与否,决定着被告人行为的法律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与之都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司法机关据此科以相对应的刑罚。故此证据决定着被告人的定罪,刑典决定着被告人的量刑,仅仅只有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名及刑罚,而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无法提起诉讼,审判机关无法予以审理。所以,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主要工作是侦查、搜集证据、审查证据、通过采信证据确认犯罪事实。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三个特征。首先,证据的客观性。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其中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

一、刑事诉讼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第

二、刑事诉讼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出现的各种物品、物质痕迹和反映现象;第三,刑事诉讼证据是不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其次,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任何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同刑事案件有客观联系,对案情有实际证明作用的事实。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体现的是客观实在的一面,而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体现是与案件联系的一面。最后,证据的法律性,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指任何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经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收集并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的法律性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和认定。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收集或提供的;

三、刑事诉讼必须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证据只要具备客观性及关联性,是否以忽视法律性,此为证据研究界争议最多的一个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肯定说和否定说。但就诉讼证据的本质而言,证据的法律性应当是肯定的:第一,诉讼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合法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和各种证据。”第二,诉讼证据是有特定概念、特定意义的,要受诉讼程序和证据法规范的制约。在诉讼程序以外不存在诉讼证据。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不是人为的,也不是可有可无的,是我国的证据法规范所要求和赋予的。没有法律性就没有诉讼证据。

二、外国刑事证据的概念及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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