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职责、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 承德县
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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