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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组织形式的比较及启示

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比较及其启示

作者:任军利来源:《广东农业科学》2012年第2期

摘要。衡量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巩固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实力,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的结构和功能作用进行比较,韩国成功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中韩;比较;启示

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最大不同在于农业的组织性。一般而言,农业的组织化水平越高,农业生产的效率越高,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因而农业生产的社会成本就越低;反之,分散的以个体农户为单位的生产,既难以形成农业的规模效益,又不利于农民的增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城乡居民的粮食需求,但从整体来看,农民收入并没有随粮食增产而明显增加。其原因除了农业生产特性外,还在于我国农产品深加工不够、附加值很低,农产品的销售利润基本掌握在经销商手中,而农村中广大农民的市场收益却很少。因此,要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增收难的问题必须走组织化的道路,以专业合作社的方式组织广大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形成农产品的规模效益。这是确保广大农民增产增收的关键,也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所在。相比较之下,我国的近邻———韩国,其农业自然禀赋远不及我国,但先于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这其中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外,作为农民的主要经济组织的韩国农协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目前,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全面铺开之际,认真研究和比较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构成及运行机制,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农民合作社组织建设、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打造坚实的现代农业基础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1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结构模式的比较

1.1韩国农业协会的结构模式

韩国政府于1957年颁发了第1部《农业协同组合法》(以下简称为《农协法》),于1958年成立了第1个全国性农协组织———国家农业协同联盟(简称农协)。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应对市场的变化,韩国农业协会自20世纪50年代成立以来先后经过了几次大的调整。第1次调整是根据1961年韩国政府颁布的《农协法》,将原先独立的农协中央会和农业银行合并,组成了新的国家农协联盟。新成立的农协是一个由中央会、市郡、里洞农协组成的3个层级的组织。第2次调整是在1984年,政府根据新修订的《农协法》将先前独立的市郡农协置于中央会之下,作为农协中央会的分支机构,农协由原先的3个层级变为2个层级,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农协的组织效率。第3次调整根据1987年修订的《农协法》,农协主要负责人由先前的任命制改成了农协会员直选制,废除了以前农协董事会成员任命的法律依据。按照新的《农协法》,成员农户可以直接选举基层组织的领导人,中央会的总裁也由以前的总统任命改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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