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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施遭受人为破坏法律指引

通信设施遭受人为破坏的法律处理指引

一、关于侵害行为的法律分析

1、故意、过失破坏电信设施的刑事责任

(1)故意、过失破坏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犯罪

《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破坏光缆,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可能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是构成犯罪的关键。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情节:(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2)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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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h的。(3)在1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h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的。(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累计2h以上不满12h的。(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通信中断时长、中断业务范围、网间通信障碍等多个“危害公共安全”的判定标准。

(2)故意、过失破坏电信设施,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标准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类犯罪

当前法律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如侵害行为因情节较轻无法构成特定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犯罪,则可根据《刑法》及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判断侵害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涉嫌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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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坏电信设施的行政责任(1)公安机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故意破坏电信设施、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过失损坏、损毁的,不构成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条强调侵害人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将盗窃的设备、设施变卖获得非法利益,或者为了发泄不满,故意损坏上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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