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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述职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我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根据党组书记、检察长的安排,我主要协助分管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预防职务犯罪和监所检察工作;主管院工会工作。

我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区委和上级院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社会各界人士和本院党组书记及干警们的理解、帮助、支持下,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于“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牢固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深刻领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内涵,忠实履行检察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现就自己这些年来的政治思想、执法工作、勤政廉政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强化人大意识,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我在思想上是始终能够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记党的基本路线;充分认识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对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的重要意义。我感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而要坚持党的领导,则要做到坚持党委的领导,不断增强坚持党委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一致性和认识;同时,必须做到下级院自觉服从上级院,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正确处理“条、块”关系。

我知道,权利一旦失去制约,就会滋生腐败,更感到检察机关接受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原则。为此,我对人大性质有着非常明确的认识,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普选,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因此,又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享有最高的决定权,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务,有权组织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他们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具有同样的监督权。所以,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基于此,我在工作中做到了:

(一)认真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对具有重大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有关重大问题,能够亲自或通过检察长及时向人大报告;

(三)高度重视人大交办、督办案件或其他有关工作任务,能够迅速、及时、全面细致地办理;

(四)认真虚心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能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对个别人大代表因涉案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的,能够严格按照规定,依程序向人大常委会请示,待同意后,再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未完,全文共4048字,当前显示13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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