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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和标准

四川省地方电力的定位和法规政策

李其道(2004.1.15)

(一)地方电力定位

四川省凡属省及以下结合防洪、灌溉兴建的水电站;市(州)及以下主要由地方、群众举办和经营管理的水(火)电站及配套电网;为趸售国家电力由地方、群众兴建的输变电工程统称地方电力。它有着显著的基础性、公益性、扶贫性、生态性作用。中小水电即农村水电,是地方电力的电源主体,它源于农村,旨在消除贫困,是中小河流治理的产物,是法律鼓励发展的绿色可再生能源,也是中共中央[2004]1号文件要求增加投资、扩大范围、加快速度的“六小工程”。地方电网是保障农村水电就近服务地方、服务“三农”的关键。

充分发挥四川中小水电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村水电,是适应和满足我省盆周山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丘陵大县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为盆周山区深丘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服务,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结合的文明发展道路,必将为我省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跨越式发展中,实现物质、政治、精神、生态文明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一个方面的较大贡献。

(二)管理机构和职能早在建国初期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水利厅即设置了农村水电专管机构。1958年设立农村电站处。1965年设立农村电力管理处,1978年改为地方电力管理处。1991省编委以[1991]37号文批复成立四川省地方电力局。

2000年省政府对水利厅的“三定”规定(川办发[2000]103号文),明确水利厅对地方电力行使以下职能:

——监督省级和指导市、州、县水利行业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的管理;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

——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

——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

——实施技术监督;

——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

此外,为了水电事业的发展,省计委和水利厅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厅继续负责地方电力建设方面的具体职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文批准水利部水利行业第4号技能鉴定站由四川省水利厅组建(设在地方电力局),负责38个水利行业水电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厅属地方电力局坚持政企分开,代厅行使行业管电职能,在职能分工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协调发展格局和地方电力供电范围四川电力工业形成的国家电力、地方电力并举共存、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格局,是由四川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形成的,是由国情省情决定的。是改革的产物。是历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怀、重视与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指引、支持的结果。也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广大群众的参与下,水利系统农村水电行业几代职工辛勤劳动的结晶。

截至2003年底,四川181个县(市、区)中,有146个县(含代管县39个)主要由地方电力供电,占全省幅员面积的80%。这些县的地电企业,除少部分代管县的地电企业是以外购电为主供电外,其余都是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这种体制形式代表了电力工业配电端改革的方向,符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国际社会联合电网分散分布式供电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建国后头30年(1949~1979年)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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