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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认定

[基本案情]南通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自2001年开始使用专利技术生产麻虾酱,并在投放市场的产品上一直使用“海安麻虾酱”名称。由于该产品质量优良,以及周到的售后服务,再加上公司在产品投放市场后的大量广告宣传,使得该产品在南通及周边地区的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该产品在海安城乡和南通地区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7日,访公司也一直生产麻虾酱,并在生产的麻虾酱产品上使用“李堡”注册商标,该产品的瓶贴及外包装上一直使用“麻虾酱”或“李堡麻虾酱”的名称。2004年1月,南通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海安县城的一些超市发现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麻虾酱产品外包装上擅自使用“海安麻虾酱”的名称进行销售,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随向法院起诉,要求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示“海安麻虾酱”字样的标贴及包装的商品,销毁现有标示“海安麻虾酱”的标贴及包装物,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诉辩观点]原告南通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海安麻虾酱”名称是其首先在商品上使用,且经过其大量的广告宣传,“海安麻虾酱”产品已经成为在南通及周边地区的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是知名商品,“海安麻虾酱”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海安麻虾酱”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海安麻虾酱”系地理名称与商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仅仅表明了商品麻虾酱的产地,不具有个体上的区分作用,凡是海安地区合法生产麻虾酱的企业,对其产品都可以使用“海安麻虾酱”的称谓对外销售。而且,本公司的外包装设计具有显著个性,加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产品标识与原告产品包装显著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本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南通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农门”牌“海安麻虾酱”面市时间虽然不长,但在近3年中,该公司通过多种媒介,对产品作了大量的广告促销,并在海安、南通及周边地区设有较多的销售网点,使产品具有了相应的销售规模,由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质量优良而且稳定,获得政府质监部门的肯定,多家新闻报纸也都为此作出了相关报道,从而使“海安麻虾酱”在广大消费者中产生了广泛影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根据上述事实,并参酌该产品所获的“2002年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2003年南通名牌产品”、2004年“江苏市场名优产品”等荣誉称号,应当认定南通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农门”牌“海安麻虾酱”属于包括海安县在内的南通地区乃至江苏省范围内的调味品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即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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