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6〕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一套建筑面积为60m²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由职工自行购买普通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含科级和初级职称人员)80m²;县、处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人员)100m²;地、厅级干部(含高级职称人员)120m²。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职级,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范围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党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实行财政全额和差额供给的单位及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形式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
(一)本方案实施前,职工本人及配偶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安居工程房、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和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
(二)虽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安居工程房、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
(三)按原有职务、职称已租住或购买了公有住房(含安居工程房、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和集资房,下同),由于职务、职称变动形成新的未达标的。
第六条享受住房补贴的对象分为“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无房新职工”及“未达标新职工”。
1998年12月31日(含,下同)以前参加工作,且未享受任何房改优惠政策的职工称为“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虽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但租、购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称为“未达标老职工”;1999年1月1日(含,下同)以后参加工作且未享受任何房改优惠政策的职工称为“无房新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至本办法实施前,虽享受优惠政策但租、购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称为“未达标新职工”。
第七条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本市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工资收入、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龄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等因素测算,并根据本市经
济发展状况和职工工资收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变化等情况分年度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住房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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