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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

温州市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www.xiexiebang.com2010年05月25日12:03: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扩大党在新社会组织中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促进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新社会组织,是指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社会中介组织、基金会以及社区活动团队。

第三条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等职能,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发挥参与决策、旗帜引领、凝聚人才、促进和谐、服务社会、带动群团等作用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努力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新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新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在新社会组织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新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含挂靠单位,下同)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制定有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对新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新社会组织内部各方关系,依法维护国家、社会、新社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和促进新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四)探索符合新社会组织特点的党组织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做好职工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新社会组织,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社会组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必须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六条对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按照业务相近、地域相邻、便于管理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

对条件具备的新社会组织,可采取“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单位”的办法组建党组织。

对正式党员3人以上但党员组织关系未迁入的,可建立临时党组织。

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帮助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为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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